海关总署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0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193个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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