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接受乡电站资产可免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  问:想咨询一下供电企业无偿接受农村电力资产征免企业所得税的事。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文件,作出的对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

  问:想咨询一下供电企业无偿接受农村电力资产征免企业所得税的事。“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文件,作出的对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规定,我们县供电公司日前将接受的乡(镇)电管站全部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也纳入了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同时,接受了一批电力资产。请问供电公司无偿接受农村电力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受农村电力资产如何征免企业所得税的事,2006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刚下发了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第一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你公司可据此免缴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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