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冀国税发[2009]31号 2009-2-2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首段内容中“《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修改为“《委托扣款协议书》”。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修改为“附件1《委托扣款协议书》”。附件2《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内容删除。附件4《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内容删除。正文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河北分公司: [条款修订]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向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的税款缴纳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河北省横向联网业务处理要求,纳税人必须在业务开通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书》(附件1),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现实时缴纳税款或批量扣税。同时,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共同签订的三方协议是税务机关、银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法定依据。现将签订三方协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税屋提示——“《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修改为“《委托扣款协议书》”】
已经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已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各商业银行接收税务机关发送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附件2)后,批量办理电子签约及验证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将已经与银行签订协议纳税人的相关电子信息生成《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并传递给各相关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组织对《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其中“缴款单位名称”栏需要银行填写纳税人账户名全称;“付款开户行行号”栏需要银行进行重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修改系统内相关对照表信息。其他栏内容不需更改。 (三)商业银行将《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内容填写核对完毕后,将相关信息批量导入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并将修改以后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传递给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根据银行返回的《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生成电子协议并发起验证,验证不能通过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开户银行核对并查找原因,确保协议信息的有效维护及验证通过。 二、关于新纳入银行扣税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流程 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签订三方协议: (一)[条款修订]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应填写《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附件4),填写申报扣税(费)方式和开户行账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报告书向纳税人发放三方协议书。 【税屋提示——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申请信息发放三方协议书”】
(三)纳税人将银行确认后剩余的三方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验证,主管税务机关验证通过的三方协议即为有效协议。 (四)三方协议验证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份协议书存档,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三、[条款修订]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告,税务机关同意后打印出《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附件2)交纳税人签章后留存,并据此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 【税屋提示——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同意后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
税 屋附件: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批量导入信息表.doc [附件修订]委托扣款协议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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