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12-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目前,云浮市各县(市、区)的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增值税期限缴纳、年后缴纳、季后缴纳、月后缴纳等多种情形。实际上因涉及纳税成本、个人所得税抵扣等问题,各种不同的纳税人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也有不同需求,按年、按季、按月缴纳的都有,现在各地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管理需求,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不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 《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纳税人可选择最早当年的1月1日,最迟次年的1月15日纳税,此期间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次、按月、按季、按年或其他分期方式申报缴纳本年的房产税(从租计征),从而可以方便纳税人财务核算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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