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徐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制造强省建设步伐,2018年11月4日江苏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8]136号文规定:要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我局起草了《徐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90号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请在信封上注明《《徐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徐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和《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8]136号文规定:“要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统一公告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市区(含铜山、贾汪)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16元/平方米,二等12元/平方米,三等8元/平方米,四等5元/平方米,五等1.5元/平方米。 (二)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4元/平方米,四等0.9元/平方米。 (三)丰县、沛县、睢宁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6元/平方米,二等4元/平方米,三等0.6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总结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秉承兼顾相邻地块几次、便于征管的原则,市区(含铜山、贾汪)、各县(市)境内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见附件。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有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徐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表 一、市区(含铜山、贾汪)土地等级范围
1.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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