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021-10-29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的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本《公告》,调整湛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湛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自然人转让二手房适用“普通住宅”按2%和自然人转让“其他房地产”中的二手房按2.5%带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除“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外,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转让其他类型房地产,需要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的,仍按《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收入的5.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统一关联税费种的征收方式 统一个人二手房转让中各关联税费种的征收方式。如纳税人能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则全部税费种应据实征收;如纳税人不能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但能提供合理的旧房重置评估价格的,则土地增值税按旧房转让政策据实征收;如纳税人无发票等原值凭证,也不能提供合理的旧房重置评估价格的,则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都实行核定征收。 五、实施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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