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4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5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4号       2014-12-25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修订形成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4年12月25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第五条 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 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 财务报表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 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外,均为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事项。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十三条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说明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节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五条 公司应评价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三节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会计期间。

  (三)营业周期。公司对营业周期不同于12个月,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的,应披露营业周期及确定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七)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九)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十)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十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标准。

  (十四)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十五)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

  (十七)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十八)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本化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十九)生物资产的分类及确定标准。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及其确定依据、折旧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二十)各类油气资产相关支出的资本化标准,各类油气资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二十四)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五)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二十六)股份支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修改或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十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八)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二十九)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依据。

  (三十一)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二)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经营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会计处理方法,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十三)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第四节 税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税种分项说明报告期执行的税率。存在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应按纳税主体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第五节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以及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四)分类列示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列示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金额。区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列示出票人未履约而将票据转应收账款的金额。

  (五)区分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列示各类应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占应收款项期初余额合计数、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对应各类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计提比例。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以下事项: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其理由。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确定该组合的依据、该组合中各类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3.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5名的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及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5.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6.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应列示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7.转移应收款项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六)按账龄区间列示预付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各账龄区间预付款项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按预付对象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5名的预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七)分类列示应收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应收利息,应按借款单位披露应收利息的期末余额、逾期时间和逾期原因、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

  (八)按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列示应收股利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股利,应披露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

  (九)按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金额。披露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应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十)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原因。列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类别、期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及预计处置时间等。存在持有待售负债的,应参照本款披露。

  (十一)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等分别列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信息。对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且采用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分项披露相关信息。

  (十二)分类列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率、到期日。本期存在重分类的,应披露重分类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十三)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应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采用的折现率区间。

  因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长期应收款,列示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长期应收款金额,以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转移长期应收款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十四)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期末余额、减值情况。

  (十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十六)分类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期末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期末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披露各类租入资产的期末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十七)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和工程资金来源。其中工程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包含资本化利息的,应披露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

  分项列示本期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及计提原因。

  (十八)分类列示工程物资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九)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二十)分类列示油气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二十一)分类披露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及原因。

  (二十二)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并披露资本化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期末的研发进度等。

  (二十三)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二十四)分类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二十五)按暂时性差异的类别列示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相应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还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互抵金额及抵销后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存在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短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汇总披露逾期借款(包括从长期借款转入的)的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借款,还应按借款单位列示借款期末余额、借款利率、逾期时间、逾期利率。

  (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四)分类列示应付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到期未付的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汇总金额。

  (五)披露应付账款、预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

  预收款项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结算未完工项目的,应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六)按薪酬类别列示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及期末余额。

  (七)按税种列示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八)分类列示应付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未付利息,应披露逾期金额及原因。

  (九)分项披露应付股利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超过1年未支付的应付股利,应披露未支付原因。

  (十)分项列示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一)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长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利率区间。

  (十二)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公司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并划分为金融负债的,应分项披露其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划分至金融负债的依据。

  存在短期应付债券的,公司应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参照本款进行披露。

  (十三)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四)分类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存在设定受益计划的,公司应说明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设定受益计划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以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要精算假设和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十五)分项披露专项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专项应付款的原因。

  (十六)分类列示预计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形成原因。重要的预计负债,应披露相关重要假设、估计。

  (十七)分类列示递延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递延收益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列示股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

  (二)分项披露其他权益工具的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

  (三)分类列示资本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四)存在库存股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五)分类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六)分类列示专项储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七)分类列示盈余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八)列示未分配利润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对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调整后金额,各项调整原因及金额。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四)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分类列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六)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七)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八)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九)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本期支付或收到的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的性质及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重要境外经营实体的,应披露其境外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及选择依据。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原因及其会计处理。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三)按照套期类别披露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六节 合并范围的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本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购买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权益比例。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购买日至报告期末被购买方的收入及净利润。

  (四)合并成本的构成、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五)或有对价的安排、购买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购买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及原因。被购买方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应说明该事项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六)商誉的金额、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过程。对于合并中形成的大额商誉,应说明形成的主要原因。

  (七)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承担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八)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无法合理确定合并对价或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披露该事实和原因、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的项目,以及本期对以前期间企业合并相关项目暂估价值进行的调整和相关会计处理。

  (九)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合并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权益比例。

  (二)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以及该控制是非暂时性的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以及比较期间被合并方的收入及净利润。

  (五)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

  (六)或有对价的安排、合并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合并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及其原因。

  (七)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比较期间期末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及承担的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还应说明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交易之前公司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及其判断依据、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交易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或调整权益的金额及其计算过程。

  第二十九条 本期发生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交易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并范围的变动,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

  第七节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以及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该主体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披露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依据。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应披露控制的相关判断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公司重要的,应按子公司披露以下信息: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当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当期期末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三)子公司(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使用资产和清偿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以及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有提供此类支持意向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影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应披露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情况、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公司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表决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表决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

  (三)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本期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

  (五)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对于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披露上述财务信息调整至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

  (六)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区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披露汇总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公司应披露该限制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且公司未予以确认的,公司应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超额亏损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要的共同经营,公司应披露共同经营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共同经营为单独主体的,应披露判断为共同经营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公司应披露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列报项目、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并分析该最大损失敞口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差异及原因。

  公司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且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原因,以及当期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当期转移至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公司有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向的,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支持,应披露提供支持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充分理解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及对公司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金融工具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计量风险的方法,以及上述信息在本期发生的变化;期末风险敞口的量化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评估风险敞口的其他数据。

  第九节 公允价值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项披露期末公允价值金额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第四十五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相关市价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二、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于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改变不可观察参数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分项披露相关的敏感性分析。

  第四十八条 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公司应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第五十条 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披露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公允价值所属的层次。对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信息。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第十节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界定的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情况。

  第五十二条 按照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承诺等关联交易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以及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第十一节 股份支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五十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要差异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披露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第五十五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修改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

  第十二节 或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没有重要或有事项的,也应说明。

  第十三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重要的对外投资、重要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重要变动等非调整事项,分析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量化分析的,应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第六十二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要销售退回的,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及对报表的影响。

  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内容、处理程序、受影响的各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批准程序、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原因。

  第六十四条 本期发生重要债务重组的公司,应披露债务重组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金额、债务转为资本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债权转为股份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付(或有应收)金额,以及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本期发生重要资产置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应披露相关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公司本期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披露换入资产的类别、成本确定方式和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类别、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公司无报告分部的,应说明原因。

  第六十九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判断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五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

  第七十条 公司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等。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项目附注应参照本规则第五节进行披露。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七十三条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分项披露适用境内外准则产生差异的事项和原因,及其对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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