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021-1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结合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各行业适用所得率。现公告如下: 一、在汕头市辖区内,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汕头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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