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瓦房店市国税局在对一家纸箱厂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帐面收入12468,48元,应交增值税50184,60元,已交增值税50184,60元。2004年1至7月帐面收入781433,02元,应交增值税25322,87元,已交增值税25322,87元。从帐面上看,该企业照章纳税,似乎毫无问题。但是稽查人员却从其他方面发现了蛛丝马迹。 这家纸箱厂地处辽南果乡,果农对包装箱的需求量很大,大多数果农购买包装箱都是现金交易,而这家企业却未记一笔现金收入。对此这家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解释是:由于农用果箱不赚钱,这两年企业已不再做此类纸箱了。 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稽查人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却发现事实果真如企业所言。那么,企业真的无问题吗? 带着疑问,两名稽查人员又作了进一步的调查,通过查看各种帐簿、报表,盘点库存,有一疑点进入两名稽查人员的视线,问题出在制作包装箱的铁线上。经查,这家企业购进电线3264公斤,而实际上只消耗掉740公斤。那么,其余的2524公斤铁线又做什么用了呢? 经实地考察得知,一个纸箱需要6?8个铁钉,一公斤铁钉能做30个左右包装箱,2524公斤的铁钉能做7万多个包装箱,那么这7万个包装箱销往哪里呢? 在取得具有说服力的材料后,稽查人员再次与企业有关人员接触,通过计算铁线耗用量得出包装箱的产量,在大量事实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隐瞒销售额的事实。原来,该企业2004年分两次向某企业销售纸箱210600元,未记提销项税额30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这家企业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其作出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稽查建议: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利用小辅助材料的消耗量来确定企业产品的销量,善于“拔出萝卜带出泥”,全方位加以分析判断,做到有的放矢,一举突破不失为一种稽查的好方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