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企字[1998]第82号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8]第198号 1998-09-09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262号文件中当事人所指范围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8]第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62号)中的当事人是指与企业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人、主管部门及其企业自身。 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企业性质的核定提出疑义,原登记机关可以视不同情况,依职权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09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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