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南省江永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药品经销公司2004年度的增值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违法经营在2004年10月被江永县医药监督局处以罚款138630元,但该公司的营业利润并没有因为这笔罚款而减少一分钱。 在接下来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原来该公司被处罚后,随即以被处罚原因系湖南某制药厂的药品包装不规范为由,要求厂家为罚款“买单”。 经多次协商,湖南某制药厂最终同意该公司从应付账款中全额抵减罚款。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该公司将这笔罚款冲抵应付账款后,应该冲减进项税额23567.1元,但该公司却故意不作账务调整,因此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3567.1元。也就是说,该公司被药品管理部门处罚后不仅未损失分文,反而多赚取了一笔税款。 江永县国税局在查实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后,对该公司作出了追缴所偷税款23567.1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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