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2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规定,自2016年(税款所属期)起,我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6-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2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规定,自2016年(税款所属期)起,我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新会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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