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5]18号 1995-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补充意见第一、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1995]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由社会保险公司统筹的,按省政府吉政明电[1994]53号文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即:养老保险基金按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台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的21.5%提取,准于在税前扣除。集体企业职上养老保险基金扣除标准按省局吉地税所字[1994]97号文件规定执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扣除标准在省政府未统一规定前,暂按各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关于待业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可暂按省政府吉政发[1993]10号令执行。队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l%提取,准予在税前扣除。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可暂按省政府吉政发[1993]2号令执行。即: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5%-2%的比例提取,税前准予扣除。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的,在省政府未统一规定前,可暂按各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执行。1 三、关于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列支问题。 在1995年底以前,对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的上交比例及列支标准,可按省局吉地税所字[1994]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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