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24号 2009-1-2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二、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的研发费用,凡符合《通知》一至五条规定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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