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178号 2001-06-07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协商,省局决定从今年7月l起统一启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由我省省内建设银行各单位(以下简称发票使用单位)在从事审价咨询业务、保管箱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金融主要业务以外的中间业务,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专用发票”启用后,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联次“专用发票”代码为81;规格为176ram×94turn(48k);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 三、发票的印制“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监印,采用水印无碳复写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 四、发票的领发“专用发票”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逐级发放。各发票使用单位原则上每半年领购一次,各使用单位向上级建设银行领用发票时,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属准购数量,上级建设银行发放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发票字轨及起止号码。 五、发票的保管各发票使用单位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专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并建立专库、专柜存放;建立健全“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台帐,详细记录”专用发票“领、用、存、销等情况,确保”专用发票“的使用安全。 六、发票的缴销“专用发票”存根联经发票开具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逐级交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省地税局查验后销毁。 七、发票结算“专用发票”工本费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支付,主管地税机关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建行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发票的准购数量等供应和管理上为各用票单位提供方便。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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