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143号 1995-05-18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必须经稽核后才能归档。其中:经审核后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退还纳税人保管,经事核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由基层征收单位集中保管,除审核有问题的抵扣联和未经审核的抵扣联一律不得交还纳税人以外,其余于年终一次性交还给纳税人保存。 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凡经稽核小组审核发现有少报销项税额或者多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利用他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在内)情况的,一律作偷税论处。 三、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1-2汇总 一、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中有关指标的稽核分析方法 三、附表1、2、3、4(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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