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5]84号 1995-07-24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以下简称间接出口)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是进口的、并由海关列入进料加工监管、建立核销手册; (二)必须具有健全和专门的账册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购销企业之间签有较为详细的供货合同; (四)购销产品均以外汇进行结算([94]汇管函字第169号文件规定); (五)购销企业之间均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再加工、装配后的产品必须实现出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免税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购销企业之间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 (二)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原件(黄色联)及复印件; (三)金融部门开具的外汇结算凭证; (四)销货发票; (五)间接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三、间接出口产品的税务管理: (一)符合间接出口条件的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持上述列举的证明资料,逐月向主管国税局(分局)提出免税申请。主管国税局(分局)应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在“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予以免税。 (二)“申请表”一式四份,由主管国税局(分局)留存二份,退还给企业一份,另一份由主管国税局(分局)移送给再加工、装配出口企业所属国税局(分局),以便对其进行监督。 (三)对虽符合免税条件,但所提供的材料不全的企业,主管国税局(分局)应对其先予征税,待各种材料补充完整并经批准予以免税后,再予以退税。 (四)主管国税局(分局)应按季定期检查企业账册,对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按偷税行为论处。 (五)对使用国产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转让给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的或使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一律按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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