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0]34号 2000-3-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省政府浙政发[1999]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二、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为本高校和其他高校教学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物业管理、住宿、旅游等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所属幼儿园和托儿所提供的育养服务、所属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 对利用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高校后勤实体,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八、各市、县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税款中抵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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