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6]17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6
摘要:各地要以这次税务登记证换证为契机,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建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完善纳税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对原来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同时进行调查核实,已经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调整,及时征收税款。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170号             2006-10-1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商业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升我省商业税收征管水平,省局决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的主要对象

  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将所有商业增值税纳税人作为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各设区市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及商业企业分布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对象。要区别缴纳商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别整治(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

  二、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本次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商业增值税纳税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商业企业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商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我省商业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争取在年内实现我省商业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同比增幅超过或接近全国的平均水平。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10月15日开始,分为自查阶段、检查阶段、总结整改阶段。

  (一)自查阶段为10月15日至31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做好自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对商业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采用辅导约谈方式,鼓励和督促商业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检查阶段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同公安、工商、地税、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检查合力,加大税收专项整治力度。检查过程要与正在进行的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和纳税评估工作结合起来,从商业企业的户籍管理入手,从税源管理角度强化对商业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在检查期间,各地稽查部门要通过重点解剖的手段,选择2至3户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等企业进行重点剖析,整理发现问题的类型,以指导专项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特别要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细分析财务会计和纳税申报资料,有针对性地从货物流、资金流、返利、农副产品采购等环节核实税基。

  (三)总结整改阶段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

  各县、区国税局应于各阶段结束后5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上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各设区市国税局于10日内向省局上报,并于专项整治工作后结束后上报总结整改材料。

  四、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的方法

  根据当前我省商业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本次整治可采取下列步骤来实施:

  (一)进行严密的商业税收征管分析。在纳税人自查阶段,各级国税机关针对所辖地区商业税源变化趋势,按照地区、行业、企业、税种、时限等对所辖地区的商业税收管理实施结构分析监控。定期对相关行业、税种、区域、重点企业的税负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应性分析,以测算出相关行业合理税负下限,省局将开展分地市税负水平、行业税负水平等预警分析。各市、县、区国税局也要切实开展更加细致的、针对纳税人纳税质量水平的监督分析,形成全省的税收监控预警体系。

  (二)强化分类管理

  1.细化行业分类管理。各单位要在全面准确掌握税源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性质、规模、行业特点等情况及税源管理的需要,将商业税收划分为总部经济、进出口业、农产品收购业、物流、汽车、钢材、家电、大型超市等批发业与零售业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并按细类查找管征上的薄弱环节,增强分析监控的可比性,提高管征的针对性。

  2.突出专业市场管理。专业市场税收是目前商业增值税征管的一个薄弱点。各基层局应结合本辖区内的经营特色,扎实抓好各类批发市场和建材、钢材、汽车、古董、金银首饰等专业市场的管理,强化对专业市场的货源、物流、存货等环节的监控、评估和检查工作,制定分行业的商业税收管理办法,实行专业化管理。

  3.按纳税信誉等级不同,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在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区别对待,对纳税信誉等级高的企业,发票供应份数和版面要相对多(大)、纳税评估和检查次数要相对减少,对信誉等级较低或不佳的商业纳税人要加强监控,以杜绝商业税源的流失。

  (三)开展全方位的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相对应的征管措施。在全省自查结束后,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商业企业的结构、行业特点和纳税人报送、管理员调查掌握、其他部门提供信息资料,结合实际,运用总局确定的纳税评估指标,按照省局增值税纳税人税负预警系统确认的预警参数,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按照评估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等程序,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系统评估。特别是要将低税负、信用等级低、长期零申报、负申报的商业纳税人作为开展纳税评估重点。

  (四)重点稽查、重点打击。要选准案源:一是征管部门日常管征或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需要移交稽查的案源,对评估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纳税人,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二是稽查部门依照一定的方法筛选的案源。一般应选取销售额大、税负率低且纳税申报异常或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税、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大型商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稽查。要找准打击对象,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以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成立税务局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征管、流转税、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现有优势,采取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要通过各种方式,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整治效率。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创新整治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对选定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统筹安排检查时间,要根据行业特点,适应企业新的经营模式,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根据检查任务情况,各地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认真分析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找准突破口,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要保证专项整治查深查透,不走过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整治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专项整治的困难和阻力。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即要加强内部税政、稽查、征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整治的效率和质量。要加强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建立起有效的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到困难阻力向党委政府及时请示,尽可能化解阻力和矛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协调机制、考核机制和报告督办制度。省局将组织督导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查补税款入库情况以及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对检查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既定方案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省局分析商业增值税的征管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五)突出整治,讲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既要抓“亡羊”,更要抓“补牢”。要建立健全案件分析机制和稽查建议机制,在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的同时,发现税收违法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以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商业增值税税收秩序的目的。对整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或整治走过场的单位,省局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人员予以行政告诫。

  特此通知。

  附件:

  1、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项核查工作方案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工作方案

  3、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项核查统计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16日

  附件1:

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项核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扭转商业增值税收入持续低迷以及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低的状况,打击增值税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省局决定开展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项核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项核查的对象

  (一)各地2006年17月份增值税税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和零税负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销售额前100名的企业(规定免税企业、外贸出口企业以及中石油和中石化系统企业暂不列入此次专项核查对象);

  (二)2005年以来滞留存根联购货方是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经排查有违法嫌疑的企业;

  2005年以来滞留存根联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公布,各地根据公布的信息先进行排查,将有违法嫌疑的企业列为本次专项核查的对象。

  二、专项核查的重点

  对列入核查对象的纳税人,重点核查其2005年以及2006年1-6月份的涉税情况,逐户查明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帐外经营以及返利不入帐等问题,对自制普通发票的企业还应查明自制普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核销等情况。核查中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追溯核查到以前年度。

  三、专项核查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核查从10月15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分为企业自查阶段、实施核查阶段和分析总结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10月15日31日

  各地应根据本次核查的要求,确定本辖区应进行专项核查的企业,同时,对这些企业应做好自查的宣传发动,利用传媒或采用下户辅导的方式,引导和督促核查对象认真开展自查。

  (二)实施核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地应对照本次核查的重点,综合运用数据分析、约谈辅导、实地核查和评定处理等等有效方法对核查对象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的纳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纳税人,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三)分析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地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书面上报省局。随报告报送《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项核查统计表》(附表)

  四、专项核查的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作,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专项核查工作中要注重分工协作,增强核查工作的合力,各设区市局应根据不同县市区任务核查情况,统筹规划,科学调配人员;各县区局要组织若干个纳税评估小组具体实施专项核查工作。要切实发挥牵头的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基础数据的提供,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局负责对移交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二)加强督导,力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专项核查的督导制度。在核查过程中,省局将通过听取汇报,组织督导组或复查组等形式定期对专项核查工作进行督导复查,对核查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力求这次核查工作抓出实效。

  附件2: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商业税收增长缓慢,个体工商税收则显现下降趋势,这既有起征点提高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的原因,也有我们对个体工商税收放松管理的因素,应该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的足够重视。为了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调整幅度:定额调整后的个体税收入库总额同比增长25%以上,或者与当地税收收入总量的增长比例基本一致的增幅。

  三、时间安排:2006年10月份为宣传发动、调查测算阶段;11月份为调整征收阶段,各征收单位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及联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民主评税办法,经集体研究后下发调整定额通知书并张榜公布。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从CTAIS系统上查询2004、2005年度及2006年上半年个体税收入库情况,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查找薄弱环节,确定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切忌采用“一刀切”简单做法。

  (二)各地要以这次税务登记证换证为契机,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建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完善纳税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对原来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同时进行调查核实,已经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调整,及时征收税款。

  (三)定额调整工作应以城镇中心为重点,尤其对利用店铺,甚至没有店铺从事批发经营的个体工商大户,要加大力度,大幅度调整税收定额。要执行统一定额标准和阳光定税的相关规定,但又不能简单依靠阳光定税,实际经营情况超过定额标准的,要坚决调高税收定额,对个体大户要做好跟踪管理。

  (四)调查测算和调整定额时,尽量与当地地税部门协调,在税收定额管理方面,努力保持国地税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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