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022年4月6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为更好的保障2022年退税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落细,帮助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最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对新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6.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8.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9.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0.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56条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该项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1.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上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3.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2.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 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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