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4.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三、2022年第三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1.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6个月。 【享受条件】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2.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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