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2年3月27日第1次更新,2022年3月29日第2次更新,2022年4月6日第3次更新) 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的保障2022年退税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落细,帮助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最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对新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docx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2022年第一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第一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以上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二、2022年第二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1.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黑龙江省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为标准依次扣减。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 3.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3年内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黑龙江省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 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 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 4.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享受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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