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62号 1994-11-2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36号文《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6款规定:“木材,是指利用原木经整理、切割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状的木材”,即经某些工序加工后,可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仍应是“木材”,因此对企口地板、顶角条、各种拼装家具板等木制品,不应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11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