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国税函[2009]118号 2009-04-14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对上述文件中相关规定反映较多,经研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属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160号)第四条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比照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办理。 二、[条款废止]符合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的设备,必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收入退还书》的开具日期在2008年12月16日前的国产设备,设备监管期按原规定执行,《收入退还书》的开具日期在2008年12月16日后(含16日)国产设备,设备监管期按国税发[2008]121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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