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6]77号 1996-04-0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50号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5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1、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体、私企运输户雇佣的司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或受雇佣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向受雇佣司机支付所得的个体、私企运输户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规定代扣代缴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 3、受雇佣于个体、私企运输户的驾驶员,其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4、出租车驾驶员、受雇于个体私企的司机,不能真实反映其收入水平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税额的办法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纳税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单位,各市要建立税款解缴制度、档案制度,加强日常征收管理。 6、各地要迅速落实本办法,加强宣传辅导工作,适时开展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这一行步入正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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