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307号 2001-6-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版涂炭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原版涂炭专用税票一律废止。省局将于近期陆续将新版专用税票发往各地,请注意查收。 二、各地对废止的原版涂炭专用税票,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级清理、登记造册,于2001年9月底前上缴省局,集中销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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