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安区企业收购黑色金届矿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厦地税政一[1999]1号 1999-01-11 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收购黑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同地税政[1998]019号)收悉。经查,厦门市金源兴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云南混匀粉矿”产品,属于黑色金属矿的应税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黑色金属每吨2-30元的幅度税额,由于我市未产该矿产品也未确定其税额,根据企业提供的已税“铁精矿”的乙种管理证明,确认“云南混匀粉矿”的应税矿产品,其应缴资源税为每吨8元。 此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