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2]104号 2002-8-3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坐落在我市的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需调整企业范围或调整就地预缴比例的,要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年实际情况,核定其二级以下企业范围或就地预缴比例。 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告知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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