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2]7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10
摘要:要加大打击和查处骗税的力度。对外贸企业真委托代理出口假自营出口业务和生产企业真购进假委托加工货物不得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凡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或进项虚假的,也不得办理退(免)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2]71号             2002-07-10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在加快退(免)税进度、服务企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出口退(免)税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政策把关不严,违规操作,没有严格按政策及规定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特别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行为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要对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企业的资格进行一次清理,重点是对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摸纳税人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的退税要立即追回;凡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登记和进行年审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企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之前出口的货物也不得办理退(免)税。对出口企业发生法人变更、税务登记号码变更等情况而未及时办理退(免)税变更登记手续而发生退(免)税业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除发现涉嫌骗税企业需追缴已退的税款未追缴回的不得注销外,本着谁登记谁注销的原则,由办理登记的主管退税机关注销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要按照二期网络版的要求建立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按季于季末20日前向省局上报开业、注销、变更登记数据。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登记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要继续搞好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及时解决生产企业征、退税中存在的问题。征税机关要加强出口货物进项发票、货源情况的审核,尤其要加强对进项税额增加异常的审查,防止骗税前移,防止偷税问题的发生;退税机关要及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通报给征税机关,防止企业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从而影响“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影响国税收入的实现。

  三、要严格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程序。征税机关必须加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生产企业预免抵税额的管理。退税部门和退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免)税的的人工审核、政策复审、计算机审核和审批。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还须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稽核。对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必须交负责稽核的人员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方能审核通过。凡按规定要发函的,必须发函,发函未回的不能办理退(免)税,凡未取得出口货物有关电子信息的也不能办理退(免)税。

  四、要严格特殊政策退(免)税的管理。在办理特殊政策退(免)税时,要严格按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和要求审核、审批。遇到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决不允许先斩后奏。

  五、要强化出口企业的管理。各地国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生产规模、财务核算,准确掌握其经营动态,而不仅仅局限于就单审单、就表审表。当前,尤其要加强对“D”类企业以及外贸改制企业、新办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增长异常的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企业要重点对其生产场所、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和自产货物的审核管理;对外贸企业要重点对其财务核算、资金流向和付款方式的审核管理,外贸企业在收购货物出口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付款方式,对其采取委托付款方式的不予退(免)税。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收齐单证的,该征税的要严格按规定征税,该处罚的要认真落实,决不能心慈手软。

  六、要加大打击和查处骗税的力度。对外贸企业真委托代理出口假自营出口业务和生产企业真购进假委托加工货物不得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凡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或进项虚假的,也不得办理退(免)税。各地要及时上报涉嫌骗税案件,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七、对税务人员违规办理退(免)税的,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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