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 穗地税发[1997]188号 1997-08-0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文中第二点“7天”修改为“15天”。
一、广告业是指专门为客户的商品、业务和其他委托的事项进行文字、图案、模型、影片等的设计、绘制、装置等宣传广告活动,广告代理活动也包括在内。 二、[部分修订]对《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扣缴人报送的各项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副本除外),扣缴人应统一使用本通知所附的《广告制作基本情况表》或《发布广告基本情况表》填报,并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连同《广州市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税屋提示——将转发文中第二点“7天”修改为“15天”。】
(一)扣缴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付税款的,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6号)的规定计算缴纳。 (二)扣缴人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代付税款的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51号的规定计算缴纳。 四、参与广告活动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外籍人员,应按其实际在华提供劳务的时间确定其应税收入,具体公式是: 应纳税劳务报酬收入=境内外取得的劳务报酬 ×(在华提供劳务天数÷提供劳务总天数) 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演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外籍个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 以上所述外籍个人,如果属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收入,应按该个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确定纳税义务。 五、本通知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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