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费定额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113号 1995-4-26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发[2001]7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01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公厅整顿停车场、洗车场协调会议精神,为加强机动车辆洗车收费使用票据的管理,市局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费定额发票。面额有拾元、伍元两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动车辆洗车(停车)场必须在1995年5月20日前到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领购发票的有关手续,5月20日后领购洗车收费所需的发票。 二、机动车辆洗车收费定额发票启用后,洗车收费均应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辆洗车收费定额发票》。禁止使用停车定额发票代替洗车收费定额发票和其他非法票据,凡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我市停车场、洗车场分别供应两种发票。对短期停车和一次性洗车的分别使用停车、洗车收费定额发票,凡按月收取停车、洗车费的、和为机动车辆“美容”打腊等服务的,均使用《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四、各分局接此通知后,请于5月10日前上报所需洗车收费定额发票的数量,并于5月20日后到市局发票管理处调拨发票。 附: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费定额发票票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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