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7]311号 2007-12-10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宁地税发[2007]225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提出对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购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孰先原则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