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1]135号 2001-10-0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协约国提供的税收情报外文函件由省局翻译后下发核查,情报交换核查后的外文复函,及申请税收情报交换的外文函件,由市或市以下税务机关拟写,并逐级报省局审批。 二、要充分利用好情报交换资料,加强税收征管。对纳税人有漏报、少报或不报税收情报所载收入项目及类似于税收情报所载收入项目的,要在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延伸税务检查,并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程序实施。 三、各地在情报核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查深查透,确保情报涉及的税收事项落到实处,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情报核查、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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