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1453号 1986-12-0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文通知,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凡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从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出租的房产和车船应照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财政厅 1986年1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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