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0]393号 2010-7-2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今年上半年,省地税局制定下发了我省具体实施方案,提出2010年过渡期各项工作要求,抓紧组织开发纳税人开票软件。各地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确保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顺利推进,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省局已经制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详见附件1),并将在《安徽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各地要继续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刊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地税新版普通发票“二十问”》及其他宣传材料等,广泛宣传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重要意义以及新版发票内容、特点等,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理解和支持。 二、稳妥推行纳税人开票软件。纳税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软件开票。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路桥收费等纳税人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由省局统一确定开票软件业务需求,纳税人自行开发软件,并经省局审核后使用(具体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事宜,省局另行发文通知)。其他纳税人(不含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纳税人)需要使用的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10月份,在软件试运行成功后,由各市地税局组织培训、安装,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地应尽快摸排情况,掌握每户纳税人的用票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积极推广税控装置 (一)扩大税控装置推广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建安和房地产企业税源监控和发票管理,2010年底前各地应当在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中全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同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加快餐饮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推广进度,同时提倡在文化体育业、广告、旅游、代理、拍卖等其他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税控收款机或其他税控装置。各市地税局要从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并已经在我省地税系统试点的品牌中,结合已经推广税控装置品牌情况,确定2家信誉优、服务好的税控产品供本市纳税人选择使用,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已招标地区同等产品价格。 (二)积极改造非国标税控产品。据了解,目前我省仍有部分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为非国标产品,影响了税源监控功能的有效发挥。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争取纳税人理解,争取税控装置生产商、服务商配合,淘汰非国标税控收款机,尽快使用税控装置国标产品。 (三)改进税控装置后台管理系统。与税控装置生产商加强协调,改进后台管理系统,与AHTAX2009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票表比对,提高税控数据利用率。 (四)严格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皖地税函[2004]480号转发)要求,规范代开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程序。地税部门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皖地税函[2004]306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充实普通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内容。各市地税局要将印制(包括省局印制各市入库)、发售的所有发票数据纳入到发票真伪查询系统,确保发票查询不留盲点。对能够提供发票开具金额、付款单位等明细内容的票种,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将明细内容纳入查询范围。 (六)适当减少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通用机打发票使用量特别大的纳税人(年用票量200万份以上),经各市地税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保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同时纳税人必须确保其已开具发票的电子明细数据保存5年以上,以备核查。 (七)规范发票印制。 1、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由于纸张供应问题,《安徽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皖地税函[2010]63号印发)规定的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由2010年9月1日延迟至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自2011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2、发票监制机关。自2011年起,省地税局只集中印制人寿保险行业、公路经营性收费站点使用的发票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其他发票由各市地税局组织印制,套印各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3、冠名发票印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简称冠名发票,下同),原则上应当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并选择软件程序控制打印或印制发票时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名称可以是全称也可以是简称,具体位置是:平推式发票打印或加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开票日期”上方位置;卷式发票打印或加印在在发票票头、“发票号码”下方位置。 4、安徽地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的使用范围。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多联卷式税控和非税控)、“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使用专用无碳复写纸印制,通用机打发票(单联卷式税控和非税控)使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通用手工发票使用专用干式复写纸印制。通用定额发票使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并由各市地税局增加防伪底纹,具体仍根据省局《关于改进我省地税有奖定额和普通定额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629号)要求确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原规定纸张(专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安徽地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的购销管理,按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购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609号)执行,价格按省地税局《关于我省地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价格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627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两个减负”,强化税源监控,提高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努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基本原则,安徽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将按照填开方式进行简并。精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在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票样中选择使用。 (一)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5种:210mm×297mm、241mm×177.8mm、210mm×139.7mm、190mm×101.6mm和82mm×101.6mm。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 卷式发票包括税控卷式发票和非税控卷式发票,按发票宽度分为4种,为44mm、57mm、76mm、82mm;按发票长度分为2种,为127mm、152mm,联次由各市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mm,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面额分6种,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和伍拾元。非有奖定额发票规格为175mm×77mm,有奖定额发票规格为213mm×77mm。非有奖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联次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原有全国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5种,即“发票换票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我省原有发票票种中,对上述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旅游景点门票等各类门票,可继续保留。 二、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自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即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可以同时使用。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全面推广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为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公众直观识别普通发票能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启用安徽地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印制新版普通发票。安徽地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包括专用水印纸、专用干式复写纸和专用无碳复写纸,在现有“SW”水印防伪基础上,增加区域性防伪标志---“安徽地税”水印图案。另外,通用定额发票(包括有奖定额发票)在上述双重防伪措施基础上,再增加使用版纹防伪技术,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增加各市防伪底纹。 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不再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全部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制。 为便于纳税人查询识别发票,安徽省地税系统将继续提供电话查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地税网站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