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发〔2022〕16号 2022-5-2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培育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加强评审管理和优化评审服务、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规范会计人员职称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相对应名称分别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2.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明确会计人员职称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创新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针对不同职级的特点,创新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答辩、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会计人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并参加答辩和评审。 2.明确评价机构。省财政厅是全省会计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组建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职称评审申报人员的初审工作。 3.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扎根基层。 (三)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围绕会计人员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 3.完善评价标准条件,建立指标体系。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辽宁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考试。逐步完善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建立科学评价指标体系。 (四)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优化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无纸化职称评审,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反馈和评审全程网上办理,规范和优化申报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强化评审考核,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坚持评审回避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严格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审核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职称管理,完善考核推荐程序。要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履职情况以及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根据岗位和职数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集中公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4.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五)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有机衔接。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可免于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减轻会计人员负担。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 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专业技能。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提升能力,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会计制度与技术和方法等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稳步实施,务求实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各层级的会计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程序规则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19〕43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清和保障厅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宁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的原则,突出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的评价,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会计行业职业特点,注重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省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爱岗敬业,近3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本专业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相应条件。 第三章 助理会计师 第九条 学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条 业务能力条件。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第四章 会计师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业务能力条件。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第五章 高级会计师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主持、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和会计信息化等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2.主持、独立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或形成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采纳并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企业技改、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并实施;主持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单位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企业上市及清产核资等重大实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5.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与承办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保险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大中型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清产核资等专项财务审计,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务5个以上; 6.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与承办大中型企业税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内控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5个以上。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条件。 学术水平和能力不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但仍作为评审条件进行量化评价。对于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或主编(参与)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类学术专著、译著等;或主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的申报人员,在评审时将根据学术成果的数量、质量进行量化赋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且劳动(人事)关系在当地的申报人员、到乡村开展帮扶工作的选派干部及援疆、援藏干部,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代替论文、著作和科研课题。 第十六条 免试条件。 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且申报高级会计师时会员关系属于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分数按我省当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平均分偏上折算。 第十七条 破格条件。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六章 正高级会计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负责(主持)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主持完成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和会计信息化等的体系建立和优化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者主持制定市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完成企业上市、改组改制、兼并重组、重点技改等重大事项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负责事业单位等改革改制,创新财务管理模式,解决财务会计管理工作难题,效果显著或形成改革成果报告; 3.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解决单位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在财务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生产经营预测决策、资金筹集与运用、税收筹划等实务中贡献突出,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为重点项目、大型技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获得批准实施,或者主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不同行业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保险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大中型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清产核资等专项财务审计,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务5个以上;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尽职调查、价值评估、税收筹划、内控咨询、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兼并重组方案设计,大中型企业海外上市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项目5个以上。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于不同年度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于两个以上年度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 3.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于两个以上年度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3篇);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译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学术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并撰写10万字以上; 5.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在国家级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者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的会计案例被收录进入国家案例库,可以替代(只可替代1次)本条非中文核心期刊的1篇论文。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且劳动(人事)关系在当地的申报人员、到乡村开展帮扶工作的选派干部及援疆、援藏干部,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3份(每份2500字以上),替代本条非中文核心期刊的3篇论文。其中,到乡村开展帮扶工作及援疆、援藏2年以上的干部,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个人表奖的,可以视同具备本条非中文核心期刊的5篇论文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破格条件。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的,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不具备规定资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3年,但不满5年),在担任现职级工作期间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达到上述业绩学术成果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1.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含五一奖章、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负责人,科技奖等须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省部级政府机关颁发的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且所获奖项与申报人员本人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 4.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或被财政部聘为会计相关领域咨询委员或咨询专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1.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审计工作和会计中介服务工作(经济鉴证和咨询)。 2.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指申报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在校生勤工助学、实习、见习、兼职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3.会计相关专业,是指与会计或财务专业直接相关的统计、经济和管理等专业,包括统计、审计、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资产评估等。 4.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划分。 5.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 6.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7.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根据《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包括沈阳市:康平县;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彰武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铁岭市:西丰县、昌图县;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锦州市:义县;葫芦岛市:建昌县。 8.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到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在期刊发表的论文,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论文以正式出版的期刊为准 (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获奖以正式颁发的证书为准,用稿通知、获奖通知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员获得的奖项、资格、工作业绩、论文、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咨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学术成果等应为取得现有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改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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