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中法[2022]49号 杭州市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的协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9
摘要:管理人提供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规范要求情形的,建设和规划资源部门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或补正要求。

杭州市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的协作办法》的通知

杭中法[2022]49号      2022-06-29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函[2022]6号)等文件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针对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相关事项,共同制定了《关于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的协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9日

关于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的协作办法

  为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函[2022]6号)等文件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形成协作办法如下。

  1.杭州两级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可凭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市区两级建设、规划资源等部门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破产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续工复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2.破产企业的在建项目因资料缺失、第三方机构( 如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形成的项目续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等问题,适用本办法处理。

  破产企业因资产处置需要将工程项目转让或进行重整、和解的,转让前或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前、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前施工部分因资料缺失、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等原因形成的相关问题,参照本办法处理。

  3.破产企业的在建项目因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导致无法复工续建,需要变更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以实现续建的,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界面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作为复工续建的基础,破产管理人依法依规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4.破产企业的在建项目因工程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的,允许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替代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破产企业的在建项目因工程资料缺失等原因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存在困难的,法院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探索通过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方式处理。

  6.破产企业的在建项目因工程资料缺失导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的,由破产管理人出具情况说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情况接收档案并出具接收材料清单替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7.已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和用地复核验收的破产企业建设工程,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破产企业积欠土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土地年收益等有偿使用价款、违约金、滞纳金、税费以及其他规费规税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予以清偿。

  8.管理人提供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规范要求情形的,建设和规划资源部门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或补正要求。

  9.管理人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政策问题或其他疑难问题需要专业指导的,建设和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管理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10.市、 区两级法院、建设、规划资源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及时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区两级法院依法支持建设、规划资源部门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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