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69号 1997-10-22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将省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缴存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财政厅、地税局审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第一批)予以公布,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原已纳入征税范围,后改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列入不征税收费项目名单的,在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凡纳入征税范围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收费单位,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 表格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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