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141号 2005-07-26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国税、地税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将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及实现再就业情况通报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国、地税部门要按季将经审核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信息查询交换制度。对税务部门提请协查《再就业优惠证》有关情况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部门。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发放《认定证明》,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手段,及时掌握其再就业的状况并进行记载。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享受政策的类型、时限等信息,并在纳税人档案或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发放信息上进行记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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