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取得不带任何条件赞助款如何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去年12月我公司组织演出收到了一笔无偿赞助款,此赞助款不带任何附加条件,演出场所没有赞助方广告,我公司已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当时对方单位说不要发票,但今年7月又突然提出要求开发票。   1、发票应怎么开?开何种类型的发票?(我单位目前只有《服务业...
去年12月我公司组织演出收到了一笔无偿赞助款,此赞助款不带任何附加条件,演出场所没有赞助方广告,我公司已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当时对方单位说不要发票,但今年7月又突然提出要求开发票。

  1、发票应怎么开?开何种类型的发票?(我单位目前只有《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2、是否交营业税?如果交税去年的利润分配账怎么调整(原利润分配是负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贵单位组织演出收到了一笔确属不带任何附加条件且演出场所没有赞助方广告的无偿赞助款,属于非经营业务收取的款项,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具发票的范围,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因此,如果贵单位组织演出收到了一笔确属不带任何附加条件且演出场所没有赞助方广告的无偿赞助款,也即贵单位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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