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选择最优方案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最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9.44-90.96=8.48万元;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次之,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8.092-90.96=7.132万元;采取方案四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6.712-90.96=5.752万元。

 

上例中,如果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所选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80%,即折旧年限按5×80%=4年计算,则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80.2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80.28×25%=95.07万元,较通常折旧方法多抵税95.07-90.96=4.11万元,则四种方案中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效果最好。

 

再以上例分析,如果该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5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按年复利利率10%计算,采取正常折旧方法抵税304.128万元,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359.205万元,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339.121万元,采取年数总和法抵税346.914万元,也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最多。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设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定相同,对此,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并据此选择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

 

总之,企业在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条件,应依法合理进行比较筹划,从中选择一种有效的方法,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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