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暂行)》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0]263号 2000-12-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发票管理,严肃发票纪律,体现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现印发你们并明确如下问题,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处罚标准从2001年无月1日起执行。 二、本处罚标准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处罚标准不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暂行) 一、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包括开票日每一项50元未按先后顺期、付款方名称、收款项目、金额大金额项100元序依次填开按小写、开票人和发票专用章加盖等内未盖发票100元份数每份处罚容;未按先后顺序依次填开等。专用章50元。 二、涂改发票,包括挖补发票,在发票上金额项200元画写与填写发票无关内容。其他每项50元。 三、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单联填开500元金额项1000元,其它内容项200元。 四、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一本(含)以下1000元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一本以上3000元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扩大专业发票微机发票按开具范围。五本(含)以上5000元三十份为一本计算。 五、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拒绝向付款方每次1000元开具发票。 六、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开具每项次1000元票物不符发票。 七、开具作废发票;以其他单据、卡或白每份500元条代替发票开具。 八、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发生1000元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九、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一本(含)以下1000元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一本以上3000元发票。五本(含)以上5000元。 十、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发生5000元票;盗取(用)发票。 十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作废发票1000元非规定发票指实际定的发票伯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非规定发票500元消费与开具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白条或收据2000元的发票不相符的金额等内容。自制凭据3000元行为。如:饮食自填发票2000元消费取得"其他服变更金额3000元务业专用发票"。变更其他项500元。 十二、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一本(含)1000元微机发票按三十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一本以下3000元份一本计算。丢失、五本(含)以上5000元。损毁发票及登记簿发票登记簿2000元,经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共同认定,确属纳税人无法抗拒的原因,确属纳税人无法抗拒的原因,可酌情处罚或免予处罚。 十三、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建立发发生1000元展保管制度。 十四、印制发票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发生5000元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十五、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发生10000元伪专用品。 十六、非法携带、邮寄空白发票。发生10000元由税务机关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十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生20000元收税务机关同时依法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予以查封、扣押或票防伪专用品的。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发生5000元。 十九、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发生10000元。 二十、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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