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569号 1998-12-2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8]13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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