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会计报表、库存商品明细表; (二)发票使用明细表; (三)税控装置报税IC卡和防伪税控IC卡; (四)税务部门确定需要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加油站总、分支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的期初存货(库存成品油)已征税款进行核定,在2002年内分期抵扣应纳税款。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核定加油站的发票月使用数量及限额,实行限量限额发放、验旧换新制度,对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中收缴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仍在经营的加油站,国税机关应收缴其《税务登记证》和库存结余的发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三款的规定核定应纳税款。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建立加油站、加油机分户纳税档案和税控装置初始化档案。实行加油站按季巡查制度,基层分局每季应对加油站税控装置至少检查一次,县(市、区)国税局每半年抽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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