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2]4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09
摘要:为加强对我省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49号      2002-02-0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油站是指符合下列条件并从事成品油零售(含兼营,下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一)经设区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三)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同级成品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委、技术监督、工商、消防和地税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油站的加油机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保证税控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有意损毁税控装置。新购买的加油机在启用前,必须报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装置初始化和铅封,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化和铅封工作。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税。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和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加油站条件但又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当地税务机关应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不得发售发票,并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

  第六条 加油站必须如实申报纳税,同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