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11号 2004-06-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04年7月申报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还需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同时报送的或未按规定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月申报期同时补报6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 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在6月25日以后,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索取。 特此通告。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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