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57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0
摘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其免税申报和审批办法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045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576号                 2004-09-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配合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批复。对尚处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暂按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待辅导期结束后,须向退税部门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批复,未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其免税申报和审批办法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045号)的规定执行。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出口企业可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税法公告”中查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下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网址:www.bjsat.gov.cn。出口企业也可以到本企业所在地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