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576号 2004-09-1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配合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批复。对尚处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暂按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待辅导期结束后,须向退税部门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批复,未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其免税申报和审批办法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045号)的规定执行。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出口企业可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税法公告”中查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下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网址:www.bjsat.gov.cn。出口企业也可以到本企业所在地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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