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函[2006]249号 2006-05-1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鼓励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对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管理,现将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对我省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的自产软件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一)2006年5月1日以前认定的软件产品,经湖南省信息产业厅组织清理后发文明确为“嵌入式软件”的; (二)2006年5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类别注明为“嵌入式软件”的。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对软件产品类别认定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由省局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后确属“嵌入式软件”的,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并追缴所退税款。 二、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自产软件产品与其他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同销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虽分别核算销售额,但硬件产品利润率很低的,应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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