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185号 2007-06-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于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执行时间问题,市局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对于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加强管理,我局对于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系统监控和责令认定,对于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论是否收到责令认定通知书,应按照上述规定和系统所计算的日期开始征收增值税。 二、对于前一阶段由于系统技术原因电话申报系统等对责令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存在监控不同步的情况,可以以纳税申报系统开始实施有效监控的日期为“系统所计算的日期” 开始征收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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