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261号 2007-08-22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持区外有关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否在我区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所发《意见》第一条“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据此,持我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不作为在我区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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